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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 十、

十、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 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 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 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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