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四、

四、 《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一经发现属大吨小标情况的,国家经贸委即从《公告》和《目录》中取消该型号产品,情节严重者,将该产品生产企业从《公告》和《目录》中除名。

国家经贸委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