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