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四、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十三) 四、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三) 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