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2003年)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实施“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做好今年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 目标任务
今年6月至9月,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 实施范围
重点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当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服务对象重点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的应届高职院校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城市和院校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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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 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