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子标签

第五条 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第八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第九条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第十三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第十五条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第十六条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使用说明是指对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第十九条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 第二十一条 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标注值不得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适应性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种子标签可以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种子标签包括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第二十四条 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 第二十五条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 第二十六条 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第二十七条 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 第二十八条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 第三十条 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