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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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怒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0年)